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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他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熊刚.谁应为他承担工伤赔偿责任[J].重庆劳动保障,2006(7):16-17.
作者姓名:熊刚
作者单位: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钢带、钢管、金属材料、电器产品。2003年3月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临时改建行车轨道,随后与自然人王某签订书面合同将该工程除土项目季包给王某.工程造价仅1万余元。王某便组织刘某等10位民工进行施工,并由王某对工人进行管理和支付报酬。刘某受王某的聘用参加了除土工作.2003年4月刘某在施工中不慎受伤,造成右手桡骨骨折。

关 键 词:工伤赔偿责任  工程造价  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  金属材料  电器产品  生产需要  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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