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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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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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理记账业务 财政部 部门规章 修改 管理 从业人员 职务资格 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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