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证据作用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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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二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证据作用探析[J].中国保险,2002(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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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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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此,笔者认为,不宜"拿来",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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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理赔 证据作用 中国 责任认定主体 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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