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能的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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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浩鉾,周耀明.改革是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能的动力[J].江南论坛,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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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浩鉾 周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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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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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改革的探索长期以来,法院的审判工作沿袭着一种封闭式、行政化的模式,这种办案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有其合理、积极的一面,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传统的习惯做法已很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先定后审”,使庭审走过场;二是过分强调法院审判人员的职权作用,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法官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宣读证言、出示证据.不注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三是“只判不审.只审不判”,司法裁判行政化,合议庭、审判员主要对案件事实负责,而实体判决、裁定权则在院、庭领导.“审案的无权判案,判案的不审案”,这种做法、不利于严肃执法,案件逐级请示汇报,也延缓了办案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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