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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对策
引用本文:杨丽萍.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对策[J].财政监督,2002(9).
作者姓名:杨丽萍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加入WTO将对中国金融业带来深刻变化,并大大削弱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金融机构的结构,而且会促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因此,在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建设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对策。具体来说: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应着重做好两项工作:一项是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清理的范围包括所有含有金融监管内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的原则为: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低层次的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作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另一项是研究金融监管的法律层次结构,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每一项金融监管权利和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效力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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