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EPA的法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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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惠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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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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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CEPA的法律价值主要是由CEPA的含义、特征及其法律性质决定的。CEPA是在WTO规则约束下和"一国"的前提下,基于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的"两制"条件发展而成的区际经贸安排,它是在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则。CEPA法律价值的追求更注重贸易自由化理念的提升而非贸易壁垒的营造,注重中国经济一体化而非区域组织经济一体化,注重WTO规则的遵循而非零散实施细则的制订,注重政治协商机制的运用而非法律解决机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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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EPA 法律价值 一国两制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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