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岂能随意停电——浅议行政机关责令停电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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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咏新,王鹏.污染治理岂能随意停电——浅议行政机关责令停电的合法性[J].中国证券期货,2012(9):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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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咏新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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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2. 山东胶南市供电公司,山东 胶南 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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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某供电公司收到了市政府的一项治理规定,该规定针对企业的污水排放出台了一些治理措施,要求采取严厉手段对污染超标和治理不力进行处罚。该规定涉及供电企业的部分内容为:"环保部门查处排污企业水污染违法案件,供电部门应依照权限予以协助配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认定需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供电部门应按照节能减排和环保有关规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作出限期停产整改决定的,可以提请供电部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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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供电企业 供电部门 行政机关 停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合同法 环保部门 三同时 电力企业 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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