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污染治理岂能随意停电——浅议行政机关责令停电的合法性
引用本文:杨咏新,王鹏.污染治理岂能随意停电——浅议行政机关责令停电的合法性[J].中国证券期货,2012(9):272.
作者姓名:杨咏新  王鹏
作者单位:1.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2. 山东胶南市供电公司,山东 胶南 266400
摘    要:近日,某供电公司收到了市政府的一项治理规定,该规定针对企业的污水排放出台了一些治理措施,要求采取严厉手段对污染超标和治理不力进行处罚。该规定涉及供电企业的部分内容为:"环保部门查处排污企业水污染违法案件,供电部门应依照权限予以协助配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认定需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供电部门应按照节能减排和环保有关规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作出限期停产整改决定的,可以提请供电部门予

关 键 词:供电企业  供电部门  行政机关  停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合同法  环保部门  三同时  电力企业  电力供应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