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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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吕银.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J].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6,10(1):5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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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吕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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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05BFX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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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榘体土地所有权,既待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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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所有权 总有 联合所有 集合共有 |
文章编号: | 1007-7030(2006)01-0054-06 |
收稿时间: | 200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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