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特殊结算形式下会计原始凭证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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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莹.谈特殊结算形式下会计原始凭证的有效性[J].工业会计,2001(1):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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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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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东方电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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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原始凭证是证明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凭证附件的原始记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原始凭证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另一方面要求在会计监督中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抓住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完整性两个环节。然而,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对原始凭证的要求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性。会计原始凭证的有效性是指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能够从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个方面证明经济业务的所有原始凭证所共同具备的特性。它兼有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愉、准确性、完整性的部分特征,从逻辑学角度上说,就是原始凭证的充分性和必要性的统一体。每一张核算经济业务的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凭证都应该是充分且必要、缺一不可的。这一特殊在某些特殊经济业务中体现尤其明显。本只就目前企业间出现的特殊结算形式所要求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有效性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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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委托付款 抵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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