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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关 键 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
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票管理
税款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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