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践中粮食担保问题的新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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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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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担保法》实施以来,农发行因其农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第也认为,把粮食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不业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地位,在担保方面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了“依法可以抵押是一种理想的担保方式。主要理由是:引发出许多新的问题,粮食能否作为担的其他财产”。那么,粮食是否包括在第一,以粮食作为抵押物,从对抗善意保物便是其中一点。重新认识粮食担保“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之中呢?依第三人的层面考虑,虽然可以要求到有问题、推行粮食仓单权利质押和粮食动照法理分析,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关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办理公证,但实践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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