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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法律双轨制的一点思考
引用本文:倪学伟. 对水运法律双轨制的一点思考[J]. 港口经济, 2001, 0(2): 34
作者姓名:倪学伟
作者单位:广西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
摘    要:我国水运法律的现状是,远洋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权;内河及沿海运输适用《合同法》及交通部的有关行政规章,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承运人的航海过失不能免责。二者即所谓的“水运法律双轨制”。这里的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The double -track legal system on water transportation
NI Xuewei. The double -track legal system on water transportation[J]. Port Economy, 2001, 0(2): 34
Authors:NI Xue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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