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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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莫玲.对我国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4(24):13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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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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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律师、医师等专业从业人员或其从业的机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当会计师事务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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