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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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开放 杨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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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平,713100 2. 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陕西,西安,7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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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一是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费用才可予以资本化,这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相一致;二是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总差额开始资本化的条件与“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的原则不相协调;三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与重要性原则不相吻合。为了统一和规范借款费用中利息、折价和溢价摊销资本化的金额,使企业间具有可比性,减轻会计工作者的劳动强度,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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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会计制度》 借款费用资本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重要性原则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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