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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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惠大帅.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J].财经界(学术),2014(35):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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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惠大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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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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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私法的性质,商法,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有着自己的私法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公法性色彩也在逐渐的显现,并且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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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法 公法性 私法自治 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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