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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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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漫谈邮政机构的签约资质
作者姓名:
芮晓峰
作者单位:
江苏省邮政局
摘 要:
国家邮政局最新颁布的《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这些规定是直接针对经济生活中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而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制定的。
关 键 词:
邮政机构 签约资质 合同管理 内部职能机构 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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