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营改增前,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至2013年8月1日全国试行,融资租赁业税负却不减反增.2013年5月,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自8月1日起须全额征税.售后回租业务面临增值税链条断裂和重复征税而导致税负大幅攀升,致使租赁公司全面亏损,被迫停止了约80%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额的70%以上.2013年底先后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财税〔2013〕121号文,对售后回租带来重大政策利好,融资性售后回租逐步步入正轨.2015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15〕144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明确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且规定出售资产和回购资产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解决了售后回租公司长期困扰的印花税不同理解难题.本文根据上述政策条款,结合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实务,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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