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保险公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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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馨.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保险公估制度[J].广西金融研究,2002(1):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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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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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5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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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保监会于二000年元月十四日公布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指出:“保险公估人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由此可见,保险公估人实际上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样,属于一种中介服务的范畴,目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而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参与理赔工作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行为,从了解的情况看,国外保险公司直接处理的一般只是一些损失较少,简单的赔案,而大量损失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赔案都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这种工作方式已成为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惯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从而涌人大批有力的竞争对手,鉴于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尽快建立,健全保险公估人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主义保险市场,规范保险行为,实现保险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顺应对外武术征收国际惯例接轨,对于“入世”的中国保险业来说,未尝不是一剂“练内功、强体质”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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