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应当就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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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日清 陈思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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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2.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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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例要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条款存在倾向性,指向H品牌,无法保证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满足货物类项目有3个品牌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投诉人还提供了投标供应商X公司、R公司盖章的《参数响应情况表》(X公司和R公司不满足投诉涉及的评分项要求)。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是否仅有H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据此证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该功能的有且仅有H品牌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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