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投诉人应当就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作者姓名:林日清  陈思源
作者单位:1. 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2.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案例要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条款存在倾向性,指向H品牌,无法保证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满足货物类项目有3个品牌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投诉人还提供了投标供应商X公司、R公司盖章的《参数响应情况表》(X公司和R公司不满足投诉涉及的评分项要求)。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是否仅有H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据此证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该功能的有且仅有H品牌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