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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界定政采范围
摘    要:<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延伸出在符合政府采购其他几个属性的前提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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