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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
摘    要: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国企除了从事公益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也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国企的这两个属性使得其陷入要不要赚钱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国企类型化改革要从法律角度入手,将"公益性"与"营利性"界定清晰,调整国企与参与国企改革的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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