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应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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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波.商标使用应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J].中华商标,2013(1):6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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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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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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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要旨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由于此类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该买卖行为的发生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建立的,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是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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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权人 使用行为 许可使用 商标法 识别作用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 商标标志 评审委员会 商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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