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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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之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J].外国经济与管理,1987(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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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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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解散清算的条件和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各方如果未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交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合营企业在期满时即自动解散。在合营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已出现下列情况,可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①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②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仓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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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事会 企业财务状况 实施条例 资产负债表 清算损益 企业主管部门 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支付清算 清算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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