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供求合同条款必须改革——四论物资再生事业的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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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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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应该依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这是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是我国现行的废钢铁合同条款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合同条款已经成为金属再生行业(包括商业、土产)发展的一大障碍,压制了这个行业向钢铁企业交售废钢铁的积极性,也必将影响钢铁企业对废钢铁的需求。所以,结合实际,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制定新的合同条款,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了。现就废钢铁合同内容谈点看法,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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