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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站能否根据公证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姓名:李德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梁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事务所
摘    要:编辑同志:我所在单位县种子站于某生产队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推广种子合同。合同规定我站向生产队提供优良稻种;生产队在收获之后交付稻种款。此项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施行。2002年生产队以收成不好为由拒付稻种款。我站向公证处提出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但生产队仍不付款。我站可否根据公证处的公证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强行执行?许某同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6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券书。据此,只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才可申请法院执行。所以,种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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