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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浅议
引用本文:钟丽红,郭铸锋.商检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浅议[J].中国检验检疫,2006(6):41-41.
作者姓名:钟丽红  郭铸锋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关 键 词:商检  适用  进出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责任  检验法  进口  合格  罚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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