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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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丽红,郭铸锋.商检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浅议[J].中国检验检疫,2006(6):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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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丽红 郭铸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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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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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检 适用 进出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责任 检验法 进口 合格 罚款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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