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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安和新.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J].活力,2006(4):121-121.
作者姓名:安和新
作者单位: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巴彦151800
摘    要:我们的政府正在从全能的、权力的政府走向有限的、法治的政府。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政府的工作需要深谙法律的律师提供帮助。这些律师只能为政府工作,所以应当建立和规范公职律师制度。

关 键 词:建立  公职律师制度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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