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 毫秒
1.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在此我重点介绍公司和合伙形态的发展,即关于主体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郭延辉 《活力》2013,(24):24-24
《民法通则》第2条明文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将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有人提出相反观点,否定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3.
《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执行《产品质量法》要区别不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构成“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称“违约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针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行为的不同性质,也规定了两种民事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又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分公司是房屋登记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分公司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对分公司能否作为房屋的登记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其实,我国《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就民事主体除了法人和自然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作了清楚界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  相似文献   

6.
董再平 《财会通讯》2007,(12):75-76
我国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具有不同的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则遵循“实质法人说”,对公司所得和股东所分配的税后利润分别课税。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一般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但实际也有自然人与法人合伙组成合伙企业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订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合伙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现行的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会计处理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9.
一、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概念及形式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首次提及“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0.
李燕呢 《活力》2006,(4):77-77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形态,具有其自身独有的魅力。我国也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对其加以规定。但是。我国的合伙形式过于单一,对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都未加以规定。在学术界对这两种制度进行的讨论也有很多。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同一回事儿,只不过在英美法系称为有限合伙。而在大陆法系称为隐名合伙。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本文主要是对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进行比较。以说明这两种制度的不同。  相似文献   

11.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可以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比“公民”的范围要广,它不但包括本国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并由本国的民…  相似文献   

12.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吸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发展而来,其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法人性和法律定位等方面都有相似的规定,再加上有限合伙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使得有限合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有限责任公司已有的适用势力范围构成了掠夺,本文着重分析这种冲击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13.
邢龙  江茜 《企业导报》2010,(6):46-46
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长期以来,商人的类型却是我国学者争论颇多的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将商人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种类型。试图围绕我国商事主体的这三种类型对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分类制度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4.
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长期以来,商人的类型却是我国学者争论颇多的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将商人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种类型。试图围绕我国商事主体的这三种类型对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分类制度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5.
最近,笔者在财务互审时,发现一些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计缴所得税的方法上有误。笔者想就此谈些学习体会。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并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有查账征税和核定征收两种办法。一、…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出现不少合伙企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颁发有关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本文拟对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一初步探讨。从会计上来讲,合伙企业只在处理业主权益(所有者权益)方面与一般企业不同。因此,以下主要谈谈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相似文献   

17.
非法人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它们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独立民事主体,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它们应该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动产交易的权利能力,但应限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8.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身份确定所得税缴纳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9.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日渐壮大,合伙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使合伙经营者减少矛盾,少走弯路,这里不妨给合伙人提个建议,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初步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将对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法律机理进行分析,结合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面临的一些困境,指出该组织形式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殊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