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的发展及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涌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对标国际,完善仲裁规则,争创国际一流,合理布局海内外分支机构体系;同时我国应该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还有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应对新型商事争议的仲裁需要,服务新经济。假以时日,我国一定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相似文献   

2.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现行机构仲裁浓重的行政色彩偏离仲裁机构本身之属性,其设立和管理上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而作为另一种仲裁形式的临时仲裁被现行法排斥,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与外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对等。基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解决仲裁形式单一化的需要,我国亟需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且体现仲裁的非国内化;重新定义仲裁协议规范;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并适时建立仲裁协会;承认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之临时仲裁权。以上尝试可在仲裁机构必要协助下完成。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结构调整,中国的劳动争议问题已经逐步突显出来,尽管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但其与现今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已经存在明显的差距。笔者试图从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劳动仲裁人员的组成和培养、以及劳动仲裁监督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以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终局性的,也就是常说的一裁终局.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学者们开始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提出质疑.而且在一些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中也设立了二次仲裁程序.本文从对二次仲裁的研究出发,谈谈关于二次仲裁应用的一些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6.
王冠群 《消费导刊》2009,(11):125-125
国际商事仲裁中新型争议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牵涉到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本质、价值取向以及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突破等为仲裁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人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①。目前,仲裁已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通行制度,世界各国几乎都制定有本国仲...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其价值内涵,一方面是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救济。而为了实现当事人对公正审判的要求,有必要对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规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9.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区域经济合作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成为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适应了中国社会转型和法律社会化背景下,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时代要求,对解决区域经济合作争议,有其独特的优势。为适应区域经济合作争议解决的需要,我国应承认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施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得到落实。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面临以下困境:仲裁协议的“三个特定”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裁决之间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衔接体系,仲裁庭的自主权也容易受到司法的过度干预。这些困境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临时仲裁的观念落后,进而带来立法上的滞后;其二,由于未找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应的制度定位而引发相互竞争和排斥。为了突破困境,首先,通过渐进修法和释法确立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应明确“三个特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明确仲裁庭的法定权限,保障仲裁庭的自主性;最后,推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有机结合和错位发展,确保临时仲裁制度在施行中可以充分彰显其制度特色。  相似文献   

11.
临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却遭遇"合法性"困境,这不仅使得我国丧失争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之机会,还造成不公平不对等之现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治理模式的嬗变以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我国已具备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生长土壤".应把握自贸区先试先行、制度创新之契机,在区内构建以仲裁机构为依托之临时仲裁,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填补《仲裁法》立法阙如.  相似文献   

12.
刘胜题 《商业研究》2005,(20):207-210
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长期倾向于跨国诉讼,近年来却倾向于国际商事仲裁,其原因有多种,值得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争议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适用普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要注意一些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国际银团贷款争议如在我国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要认识到其特殊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不一概排斥诉讼,而且仰赖于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3.
刘丽 《中国电子商务》2012,(18):208-208
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总结,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澳门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内容制定出台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对商事仲裁裁决制定的修订与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分析二地间仲裁裁决制度设定的不同,探讨因区级法律冲突所造成的裁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各界开始反思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之所以受到冷落,是因为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应借鉴国外的司法ADR制度,构建我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重构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15.
《商》2015,(15)
本文以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切入点,分析无涉外因素纠纷在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问题。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不应因无涉外因素即认定为无效,如无其他阻碍事由,只要符合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就应认定为有效。相应的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6.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来说,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决新型商业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打造全球开放水平最高形态,亟需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而引入临时仲裁恰逢其时。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并健全临时仲裁监督机制,以确保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商事(经济贸易)仲裁制度的建立,如果从1954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算起,迄今已有50年。1994年颁布的我国《仲裁法》,则奠定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开辟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崭新局面。10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迄今不论是理论界、司法界,还是仲裁界,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分别于1954和1959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并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等仲裁原则和制度。  相似文献   

19.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相似文献   

20.
方圆 《国际市场》2007,(6):68-69
方圆仲裁员,您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设立在杭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近日与另一家国内公司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杭州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英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