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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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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娟 《金卡工程》2010,14(5):199-199,227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频繁使用,表面上看通过《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使用该术语出口时负担的义务少,但实际上卖方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潜在风险,若不及时有效防范,卖方会钱货两空。本文试从不同角度分析货物出口面临的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各种防范措施,以期卖方在使用FOB出口时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向彬 《金卡工程》2010,14(5):172-172
鹿特丹规则最新引进了货物控制权这一制度,该制度对于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买方支付不能或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不予交代货物给买方,但是并非所有FOB卖方均享有货物控制权。本文将分析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3.
在分析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的相似点基础之上,重点从出口商角度分析两者在实际贸易使用过程中的不同点,具体从货物风险转移点、卖方承担的费用、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以及"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几个方面分析深入解析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马杰 《金卡工程》2009,13(12):158-158
现今对外贸易多采用FOB形式。以前,多数人认为此种术语下,卖方风险小,责任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卖方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风险。本文对我国卖方在FOB下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做了简要的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应对的方法,希望能对卖方以较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按照UCP的规定,受益人在发票上应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但在空运方式下规定贸易术语为FOB是否恰当,仍有待商榷。在国际商会的一次秋季例会上,ICC讨论了Document 470/TA.765rev中的第二个问题,对于在空运条件下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是FCA新加坡樟宜机场,而不是信用证规定的FOB新加坡的情形。ICC得出的结论是不符点成立。由此,本文将就FOB贸易术语的适用性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杨婵 《中国外汇》2013,(9):52-54
企业按离岸价进行的出口交易,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否则可能钱货两空。2010年2月,南方某家具公司与注册在香港的某家居公司(以下称E)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按FOB(离岸价)进行交易。FOB是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  相似文献   

7.
刘艳姿 《金卡工程》2009,13(11):243-244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用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节省时间,提供很大的便利,因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其中,FOB和CIF是两种广为使用的贸易术语。我们知道,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影响较大的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00),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予以采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关于FOB与CIF的利弊,一直存在争论,究竟采用何者更为有利,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对出口产业的扶持,我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数量如雨后春笋不断增长。中小微外贸企业在出口贸易实践中为了避免麻烦,使价格更有竞争力,往往采取FOB贸易术语,节省订舱,支付运费等步骤。随着FOB术语的广泛运用,一些应用问题逐渐突出。本文详细列举了这些应用问题,从问题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入手,并结合中小微外贸企业,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9.
龚玉和 《新理财》2006,(10):58-59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并熟知每一贸易术语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众所周知,依照国际惯例,每一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范畴。例如,FOB、CFR和CIF(俗称“老三种”)只适用于水上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交易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先考虑FCA、CPT和CIP(俗称“新三种”)。  相似文献   

10.
杨竹 《金卡工程》2009,13(11):206-207
FOB合同下,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1”(买方)和“托运人2”(卖方)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取得提单?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现行有哪些观点,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1.
在CIF贸易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交货和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从而货物项下的可保利益也相应的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界限则比较复杂.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出现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弄清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索赔事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商品贸易中,买方希望卖方能按时交货,并能在付款时确认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且在资金周转紧张时得到银行的信贷融资;卖方则希望在货物出运以后能保证货款的回笼并能获得银行融资。而信用证恰好具备以上作用,可以适合贸易双方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求,同时也能较好地避免现有票据结算中的风险。但也存在风险和不足:如开证行可能借口单证不符,无理拒付:卖方可能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等。在我国.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以前就曾经实行过。可是因为其不适应国内各项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国际石油市场的实货贸易一般以FOB条款为主,但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测到可能的租船滞期。进口企业稳妥的做法是将贸易与航运两个合同的相关条款紧密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4.
陈建宏 《中国外汇》2015,(16):30-33
货代提单风险很大,涉及到价格术语、保险、货代、承运人、进口商等方方面面,需要全方位综合防范风险。典型案例案例一:进口商与货代勾结欺诈。宁波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外销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双方约定订立合同后B公司先支付货款50%,等A公司发货后再支付余款。A公司通过B公司安排的境外货代发货后,取得货代提单,并等待B公司支付余款再寄提单,但是B公司迟迟不支付余款,A公司联系货代决定退运货物。  相似文献   

15.
林梓 《中国外汇》2023,(10):74-76
<正>在银行实务中,信用证不同的操作环节对贸易术语关注的角度并不相同。了解或熟悉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或相关规定有助于银行审单人员更好地审单,避免在实务审核中产生困惑。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款(PRICE TERMS),一般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用来表示货物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基础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6.
2010年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减少了贸易术语的种类。改变了过去的E,F,C,D四种分类方式。同时取消了FOB概念下风险转移的"船舷"概念,明确了incoterms2010既适用于国内贸易,又适用于国际贸易。通过对incoterms2010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incoterms的形成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每一次修订都反应了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当然每次修订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实务上,incoterms2010无疑是进步的。  相似文献   

17.
2010年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减少了贸易术语的种类。改变了过去的E,F,C,D四种分类方式。同时取消了FOB概念下风险转移的"船舷"概念,明确了incoterms2010既适用于国内贸易,又适用于国际贸易。通过对incoterms2010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incoterms的形成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每一次修订都反应了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当然每次修订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实务上,incoterms2010无疑是进步的。  相似文献   

18.
郝世淑 《中国外资》2013,(18):223-224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9.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变化,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输形式的不断创新,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应随之有相应的变化与调整。为此,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了修订,以更好的适应现实贸易的需求。本文将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区别做简要的分析,并简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改动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进而更好地适应和运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相似文献   

20.
杨少华 《金卡工程》2010,14(3):201-201
FOB合同下货物的保险由于保险利益原则而一直存在着一个困扰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在货物越过船舷前,若发生货损,由于买方对货物并不承担风险,故其对该批货物无保险利益而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而此时卖方又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故买卖双方皆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若货物在此期间发生货损,难道此时买卖双方真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保单上的”仓至仓”条款形同虚设么?笔者对此问题有一拙见,望与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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