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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4 毫秒
1.
杨婵 《中国外汇》2013,(9):52-54
企业按离岸价进行的出口交易,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否则可能钱货两空。2010年2月,南方某家具公司与注册在香港的某家居公司(以下称E)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按FOB(离岸价)进行交易。FOB是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  相似文献   

2.
郝佳佳 《金卡工程》2010,14(6):106-106
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与以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同,它对托运人进行重新定义,单独设置了“单证托运人”这一概念,还对货物控制权进行了首次规定。《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将给FOB出口带来重大影响,应该早日做好应对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3.
《中国社会保障》2009,(9):62-63
甲系某贸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洽谈业务:签订买卖合同。2008年4月15日.甲代表贸易公司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卖方在1个月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港口。甲某事先未对供货商信誉进行调查.亦未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即指令公司依约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至今。卖方尚未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请问,贸易公司能否要求甲赔偿预付款损失?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4.
杨少华 《金卡工程》2010,14(3):201-201
FOB合同下货物的保险由于保险利益原则而一直存在着一个困扰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在货物越过船舷前,若发生货损,由于买方对货物并不承担风险,故其对该批货物无保险利益而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而此时卖方又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故买卖双方皆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若货物在此期间发生货损,难道此时买卖双方真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保单上的”仓至仓”条款形同虚设么?笔者对此问题有一拙见,望与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5.
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s,TRS)是指总收益卖方(以下简称卖方)将特定参考资产的总收益支付给总收益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作为交换,买方支付以浮动利率(即市场利率)为基础的总收益给卖方的一种信用衍生工具。  相似文献   

6.
外贸代理不能代而不理,买卖合同的卖方未能交货,其代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货款损失。最近,上海保税区内发生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两家外贸代理公司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凭卖方出具的提货单等单据提货,被仓库拒绝;此后,因多家公司均对该批货物主张货权,仓库报案,货物遂被公安局查封;买方就此向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相似文献   

7.
卖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娟 《金卡工程》2010,14(5):199-199,227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频繁使用,表面上看通过《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使用该术语出口时负担的义务少,但实际上卖方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潜在风险,若不及时有效防范,卖方会钱货两空。本文试从不同角度分析货物出口面临的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各种防范措施,以期卖方在使用FOB出口时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姚念慈 《新金融》1995,(1):31-33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实行以来,由于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并未产生多大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有一些出于理解不同而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下述诸问题,值得考虑。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如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没有得到货款,能否向买方追偿? 《统一惯例500》第14条仅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得以拒付的时间和条件,而对拒付以后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买方追偿货款则未涉及。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银行商业信用证法律》的介绍,争论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在合约中规定了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后,这种支付工具是绝对付款(absolute Payment),还是条件付款(Conditional Payment)。前者是指买方按照合约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就解除了付款的义务,卖方接受信用证后,只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卖方不能再要求买方付款,特别是在卖方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信用证由某一特定银行开出或要求应由第三者银行加保兑。后者认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只是暂时中止了付款的义务,如果卖方并未在信用证下获得支付,买方不能推卸最后付款的责任。从理论上看,应认为绝对付款论对卖方似有失公允,而且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9.
马杰 《金卡工程》2009,13(12):158-158
现今对外贸易多采用FOB形式。以前,多数人认为此种术语下,卖方风险小,责任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卖方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风险。本文对我国卖方在FOB下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做了简要的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应对的方法,希望能对卖方以较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双边风险交换金融契约,在该契约中,由信用保护买方定期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当合约期限内双方确定的参照资产(贷款或者债券)因信用事件而发生损失时,由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弥补信用保护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义如图1所示:图1信用违约互换定义结构示意图通过上述定义示意图,我们可以知道合约买卖双方在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生效前应该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这其中包括参照信用资产、信用事件、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定期支付的固定费用)、合约的期限。二、基于现金流分析的信用违约互换定价模型任何金融资产的价格都可以由其期望现金流的现值给出,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信用违约互换的现金流来确定其价值。根据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义可知,在一份信用违约互换协议中,可能存在着两部分的现金流。第一部分为保护买方支付的现金流,是指其在合约期限内信用事件发生前定期支付给保护卖方的费用。而另一部分现金流是保护卖方支付的现金流,如果不发生信用事件,则保护卖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发生信用事件,则保护卖方在违约发生时向保护买方支付违约损失额。信用违约互换的现金流分析如图图1信用违约互换现金流量图注:图中t0为合约起始时...  相似文献   

11.
信用凭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有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相似文献   

12.
秦蓓蓓 《金卡工程》2010,14(1):182-182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是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两大法系观点妥协的产物对此规定较为模糊。本文归纳了学界对公约的几种见解,并得出结论认为不论卖方违约不直接影响风险转移,风险的最终承担取决于买方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3.
薛春政 《金卡工程》2010,14(1):212-213
FOB贸易术语频繁地应用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而此时FOB卖方不可避免地处于极大的贸易风险之中。本文拟通过相关案例的法律分析,以求清晰地展示FOB卖方所处的困境。同时本文试图给出FOB卖方在实务操作中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使用FOB贸易术语。  相似文献   

14.
在CIF贸易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交货和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从而货物项下的可保利益也相应的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界限则比较复杂.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出现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弄清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索赔事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吕钧 《中国外汇》2011,(9):54-55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贸易商经常是在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又和卖方签署采购合同,在不接触货物的情况下完成购销贸易,赚取买卖合同的差价。为了避免商业渠道的泄露,中间商一般不让买卖双方直接接触,而是采取背对背交易形式。这种形式常见于香港、新加坡等一些国际  相似文献   

16.
在分析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的相似点基础之上,重点从出口商角度分析两者在实际贸易使用过程中的不同点,具体从货物风险转移点、卖方承担的费用、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以及"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几个方面分析深入解析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一、EXW(TV交货)贸易方式简介 EXW(工厂交货)(以下简称EXW)是国际贸易规定的13种贸易方式之一,即货物装车后卖方合同履行结束,买方就要按合同规定立即付款,否则就是买方违约。  相似文献   

18.
杨竹 《金卡工程》2009,13(11):206-207
FOB合同下,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1”(买方)和“托运人2”(卖方)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取得提单?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现行有哪些观点,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9.
曹菁菁 《金卡工程》2010,14(4):167-168
滞期条款的制定不仅涉及租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影响到提单持有人。中止与留置条款是配合CIF或者C&F买卖,就是在租约中以一条中止与留置条文迫使船东通过留置货物向收货人直接结算和支付滞期费。这就可能使CIF卖方即承租人免去面对船东在租约下的滞期费索赔,承租人反而可以凭买卖合约向买方索赔滞期费或补偿。租约中中止和留置条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主要对该条款作简略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20.
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非居民(含港、澳、台地区)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对欧美发达国家经济的影响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向好和人民币汇率的持续升值,大量短期套利资金以贸易信贷名义进出我国,给我国跨境资金管理造成一定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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