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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2.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4.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切实对待,将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进行行  相似文献   

6.
依照《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由注册而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商标战略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也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其它形式广泛宣传自己的商品商标.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商标违法、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仅唐县工商局几年来就查获商标违法侵权案件近百起,从其违法侵权现象看,有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7.
在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商标权:商标的商誉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商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仿冒和淡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仿冒商标行为进行了规制,淡化是对驰名商标商誉的一种损害,我国应当建立商标反淡化立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持方面,应当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混淆可能性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应当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相区别。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9.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加大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对恶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将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带来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由于商标具有的不同功能以及商标对商品质量的预示作用,使得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针对商标的各种侵权行为便应运而生,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力地打击侵权人,我国的《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3.
毛乃木 《中外企业家》2009,(7X):183-183
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具体的商标权利。商标权利应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是享有某些具体的商标性质的权利的,如使用权和一定意义上的禁止权。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出文件,对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现象,作了明确规定。 文件指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文件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  相似文献   

15.
目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由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并做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将结合几年来商标管理工作的实践,仅就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16.
商标权双重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7.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一般称之为"反向假冒".反向假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商标法》上如何确定行为性质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如果"反向假冒"的产品涉嫌产品质量问题,应该追究哪个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种交叉调整法律关系的分析还较为少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反向假冒"行为时有发生,笔者在此试从《产品质量法》角度谈谈对"反向假冒"的理解,并对具体案例中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作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8.
商标是商品生产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这也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也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20.
张君明 《企业导报》2009,(12):166-167
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目前我国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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