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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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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相似文献   

3.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进行行  相似文献   

4.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反映了某种产品的质量,而且也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本文拟对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关的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6.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7.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8.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0.
笔者在《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一文中曾指出: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毫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相似文献   

12.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加大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对恶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将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带来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毛乃木 《中外企业家》2009,(7X):183-183
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具体的商标权利。商标权利应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是享有某些具体的商标性质的权利的,如使用权和一定意义上的禁止权。  相似文献   

15.
《乡镇企业》2002,(12):38-38
已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据此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这是现行《商标法》的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16.
张君明 《企业导报》2009,(12):166-167
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目前我国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7.
在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商标权:商标的商誉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商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仿冒和淡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仿冒商标行为进行了规制,淡化是对驰名商标商誉的一种损害,我国应当建立商标反淡化立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持方面,应当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混淆可能性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应当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相区别。  相似文献   

18.
采用"注册制主义"制度取得商标权的国家,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了完整且全面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规定不足且保护力度弱于注册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先用权给予了保护,但是因对该项权利权能的认识不足导致司法适用不能很好地实现权利内容。本文围绕如何在把握商标先用权权能的基础上,以实现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9.
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 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依法申请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基于各种理由没有申请,这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的商标;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尚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声音商标、味觉商标、造型商标等。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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