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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05年10月,王某、李某同居并一起出资购买了某市一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办理了各项手续并申请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月,两人分手,约定房产归男方王某所有,王某给予李某补偿5万元,房屋归李某使用,待李某结婚后或者5年后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06年3月,王某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D06年4月,顾某要求李某让房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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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王某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2002年王某同原告李某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其中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李某,从立约之日起先付30万元,一月内过户完毕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万元交给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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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产品,顾名思义是作物提供磷素营养为主导的肥料产品。我国磷肥产品主要包括高浓度磷肥和低浓度磷肥。高浓度磷肥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等;低浓度磷肥主要指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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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王某将自己一辆旧捷达轿车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合同后,货款两清。王某又将该车所有的证明手续交给了李某,但李某一直未去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也未催促此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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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2):35-35
1998年8月23日,李某申请设立“××县长毛种兔场”,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时,将“企业负责人”栏填写为本人,企业投资人填写为李某、张某、赵某、王某。经当地工商机关审核后,于当年9月8日,向李某颁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但2005年3月法院在审理李某民事诉讼案件时,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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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张某同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A公司45%股权,李某持有30%的股权,张某持有25%的股权。张某决定把自己持有的25%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750万元。王某得知后,担心A公司被李某控制,从而影响自己在A公司的利益,就向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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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广东打工的王某,在厂里因一件小事与另外一个厂的职工李某发生争执,王某被李某用钢钎打成颅骨骨折,缝合六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仍未痊愈。两位工人的厂方出于利益考虑,在没有王某和李某授权的情况下,私下协商由李某的厂方付给王某医疗费3000元,再由王某的厂方付给王某3000元,签订协议了结此事,王某的厂方强迫王某出院,王某不同意,于是发生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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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无权私自变更经济合同赵宏伟原告:李某,住A县B乡C村,农民。被告:B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乡长。第三人:王某,住A县B乡C村,农民。案情:1987年5月,B乡人民政府作为林塔山果园的使用方、土地所有权方,将果园发包给王某承包,双方达成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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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11)
前不久,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童工打工期间溺死,家长与雇主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造成伤害(死亡)后果均负有责任,判决雇主赔偿童工家长部分损失。基本案情是:1997年5月,15岁的王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在水库上开的水上餐厅当服务员,平时吃住在李某家。7月15日晚,王某同李某的女儿乘船到水库岸边洗澡时溺水身亡。因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新泰市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25000元。李某坚持认为王某的死与己无关,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法定代理人死亡补助费及丧葬费等合计18846.40元,其他损失由王某父母自负。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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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素有积怨。2009年11月20日中午,王某见李某的两头耕牛拴在了村口的大树下喂食,为出一口恶气,在看到周围没人后偷偷地将牛放跑。等到下午李某前去牵牛犁地时才发现耕牛已不知去向。在寻找未果后,李某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走访很快锁定王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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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两家是近邻,王某的出人行路必须要通过李某家门前。不久前,王某将私房卖给本村同姓村民王某某,因李某也要求购买此房,为此发生了争执。李某便在自家的门前堆放东西,设置障碍阻止王某通行。王某遂向射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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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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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系某公司会计,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对申请人受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称:1992年11月由于本单位出纳员李某因病在家休息半个月,其间单位领导安排申请人王某代替李某办理营业歉收、存业务。李某病愈上班后,按公司经理张某的安排,收、存营业款的工作,周一至周六仍由出纳李某负责,周日由李某和王某两人轮流承担。1992年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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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张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张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了。王某趁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日,张某某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才知道王某瞒着自己出售了房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王某和李某交涉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无效。王某出售给李某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