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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论是立法模式,还是具体内容,都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此,我们应在立法模式上以科学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适当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在审查方式上要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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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看,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运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法国的行政诉讼范围由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来确定。根据有关判例,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法国的最高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对撤销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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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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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受到法律学界的质疑。许多学者都在研究诉讼范受案围扩大问题。但是,多数人是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研究受案范围的扩大。本文拟从一个全新角度,即实质行政来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文章具体阐述了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的区别及两种行政类型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点讲述实质行政下受案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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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本文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原《行政诉讼法》的诸多缺陷,例如,受案范围狭小,起诉要件过于严格或不明确,无法满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需求,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狭小,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有诸多限制等,对行政诉讼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重要类型的征收拆迁案件会因此次修订而产生什么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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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要求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囿于1989年颁布的、并不十分成熟的《行政诉讼法》的樊篱之中裹足不前.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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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燕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1):55-57
一、我国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正式被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它包括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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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蔚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32-33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公司登记行为包括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工商机关审查、核发(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公司登记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各环节,公司登记行为都可能接受司法审查。研究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助于工商机关强化公司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降低行政诉讼风险。本文试从分析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人手,结合实践,探讨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内容,倡导建立不同模式的公司登记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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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尺度相异,导致工商部门面对司法监督时承担巨大的风险和压力。要适应现代社会对行政许可高效便捷的根本要求,必须重构企业登记审查制度体系.明确形式审查为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行政审查的唯一标准,同时建立司法部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机结合的二元审查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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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出发,提出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问题;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论述其必须受到有效控制,并分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实情况以及原因,提出我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最后指出了我国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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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峰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2)
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纳入司法和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现实中,对它们的监督很不到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笔者对行政法规、规章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后,建议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以更好的保护权利、监督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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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常常会导致循环诉讼,使行政纠纷久拖不决。“循环诉讼”既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判决的公信力、既判力,也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分析“循环诉讼”的成因,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使行政诉讼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对行政主体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司法监督,以期避免“循环诉讼”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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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而其规定除赔偿诉讼外均禁止适用调解。为解决行政争议,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紧张关系,有些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是调解制度本身追求解决纠纷,有时甚至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论从适用背景、范围、程序还是整个理念、发展历程都与域外相类似的和解制度不同,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会弱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降低司法权威,而且还会破坏权力制衡机制,不利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我国当前不适宜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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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确定方式、确定原则、内容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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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造成相对人损害,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因素。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应当实行改革。实行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构建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建立中立性质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实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减少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