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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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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期)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  相似文献   

2.
陈建谋  陈俐茹 《现代经济》2007,22(11):68-70
(接上期)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升降机以及建筑物公共安全也是属于"营建署"主管;但是在消防设备方面来说,依据台湾地区"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设备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消防署";而保全系统主管机关依据"保全业法"第2条规定,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最后,在污废水排放检测申报与放许可证申请之主管机关则是台湾地区"环保署",故管理模式呈现四轨管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34-36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4.
杨宏图 《新智慧》2004,(3A):28-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说明了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质量要求、形式和主要内容等。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与复核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所有权、外部人员的查阅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说明了本准则的解释权及生效日。  相似文献   

5.
《新智慧》2008,(2):80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5,(9):76-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7.
《新智慧》2005,(11):79-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随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实施,各地相继制定了区域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针对<办法>中的原则和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福建省针对<办法>也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虽然<实施办法>已明确区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如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酒店公寓)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似文献   

9.
陈建谋  陈俐茹 《现代经济》2007,22(10S):22-27
台湾地区于2004年12月推动“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明确定义物业管理产业之内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水电、空调等)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生活与商业支持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小区网络、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娱乐)及商业支持等服务;第三类“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 早期台湾地区物业设施管理服务工作,大部分的焦点均集中于新盖高楼建筑之维护管理,加之受限于不完整的物业管理法令,因而造成现阶段物业管理以清洁卫生管理、机电、消防维护以及保全管理业务为大宗,且以保全业为龙头之特殊现象,缺乏完整的长期修缮计划以及发展在设计建设阶段融入物业设施管理概念,缺乏整合融资和不动产管理与市场研究之完整物业管理机制。同时,随着科技与网络技术的进步,二代宅物业设施管理概念主要导向干智能型建筑与绿建筑,智慧化住宅发展智能型远程监控系统来控管各项家庭自动化设备,可透过网络系统或手机系统的联络,使其发挥整体性效率的服务功能,以确保居家环境之安全健康,提供舒适之生活环境;而绿建筑技术指针系统,决定在原有绿化、基地保水、日常节能、CO2减量、废弃物减量、含水资源、污水及垃圾、生物基础、室内环境等九大评估指针系统,完工后的完善软硬件设施管理更是决定绿建筑成效之关键考虑。因此,亟需建构完整物业设施管理机制方能创造建筑物的永续价值。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8,(3):79
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11.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12S):23-25
香港特区的业主立案法团.理论上和实践上是怎么一回事?内地没有专题研究。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网站.大厦管理汉语版网页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指南.第二章标题:“业主立案法团”[1]。第二章英语版标题是:[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新智慧》2005,(4):78-7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现代经济》2007,(12S):38-39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11S):37-39
2007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第一款、删除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修改第二款);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1997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目前,保税区一直沿用非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及监管程序,无法实现区内信息化管理,影响了海关监管效率的提高及保税区政策优势的发挥。本文是在对保税区海关业务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结合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提出了一套在青岛保税区内实现信息化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该方案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目前已上报青岛海关立项,即将全面实施。  相似文献   

16.
王兴敏 《现代经济》2004,(11):16-18
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应原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雷华 《现代经济》2007,(8S):10-13
“炒掉物管!”这是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时.从业主口中频频出现的话语。但炒掉物管之后怎么办?恐怕多数业主没有想过这一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业主自管物业”提供了一种继续管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新智慧》2005,(3):80-80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扣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扣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收缴”是海关行政处罚中适用的重要的执法手段,《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是关于“收缴”的专门规定;《条例》第61条第2款、第63条及《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第1款第4项都出现了“收缴”一词。但海关理论界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使海关法律、法规中“收缴”一词的使用语境、词义都有较大区别,对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也一直未明确,导致执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本文在界定“海关收缴”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海关收缴”的范围,以助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收缴”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适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   

20.
《新智慧》2006,(9):80-80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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