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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升降机以及建筑物公共安全也是属于"营建署"主管;但是在消防设备方面来说,依据台湾地区"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设备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消防署";而保全系统主管机关依据"保全业法"第2条规定,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最后,在污废水排放检测申报与放许可证申请之主管机关则是台湾地区"环保署",故管理模式呈现四轨管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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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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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说明了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质量要求、形式和主要内容等。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与复核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所有权、外部人员的查阅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说明了本准则的解释权及生效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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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于2004年12月推动“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明确定义物业管理产业之内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水电、空调等)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生活与商业支持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小区网络、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娱乐)及商业支持等服务;第三类“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
早期台湾地区物业设施管理服务工作,大部分的焦点均集中于新盖高楼建筑之维护管理,加之受限于不完整的物业管理法令,因而造成现阶段物业管理以清洁卫生管理、机电、消防维护以及保全管理业务为大宗,且以保全业为龙头之特殊现象,缺乏完整的长期修缮计划以及发展在设计建设阶段融入物业设施管理概念,缺乏整合融资和不动产管理与市场研究之完整物业管理机制。同时,随着科技与网络技术的进步,二代宅物业设施管理概念主要导向干智能型建筑与绿建筑,智慧化住宅发展智能型远程监控系统来控管各项家庭自动化设备,可透过网络系统或手机系统的联络,使其发挥整体性效率的服务功能,以确保居家环境之安全健康,提供舒适之生活环境;而绿建筑技术指针系统,决定在原有绿化、基地保水、日常节能、CO2减量、废弃物减量、含水资源、污水及垃圾、生物基础、室内环境等九大评估指针系统,完工后的完善软硬件设施管理更是决定绿建筑成效之关键考虑。因此,亟需建构完整物业设施管理机制方能创造建筑物的永续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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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的业主立案法团.理论上和实践上是怎么一回事?内地没有专题研究。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网站.大厦管理汉语版网页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指南.第二章标题:“业主立案法团”[1]。第二章英语版标题是:[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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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7-22
1997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目前,保税区一直沿用非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及监管程序,无法实现区内信息化管理,影响了海关监管效率的提高及保税区政策优势的发挥。本文是在对保税区海关业务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结合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提出了一套在青岛保税区内实现信息化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该方案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目前已上报青岛海关立项,即将全面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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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应原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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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掉物管!”这是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时.从业主口中频频出现的话语。但炒掉物管之后怎么办?恐怕多数业主没有想过这一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业主自管物业”提供了一种继续管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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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瑛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4-58
“收缴”是海关行政处罚中适用的重要的执法手段,《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是关于“收缴”的专门规定;《条例》第61条第2款、第63条及《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第1款第4项都出现了“收缴”一词。但海关理论界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使海关法律、法规中“收缴”一词的使用语境、词义都有较大区别,对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也一直未明确,导致执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本文在界定“海关收缴”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海关收缴”的范围,以助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收缴”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适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