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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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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2.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3.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验资程序等方面的修改,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事实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但这种转变却不可避免地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造成影响。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的保障功能式微,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因此,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增加新的举措予以完善,以期达到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6.
袁魁 《时代金融》2014,(7X):42-42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一、引言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与出资相关的案件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仍然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不法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企业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典型。本文将结合抽逃出资的表现探讨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对策,以希为规范审计程序,查出抽逃出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刘宁波  刘雅芳 《时代金融》2014,(8Z):144-144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本次修改主要是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年度检验制度变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9.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本次修改主要是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年度检验制度变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一、注册制度的变化注册资本从有到无《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  相似文献   

11.
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公司资本弱化的趋势,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股东可自治协商确定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但若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本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2.
马蓉 《金卡工程》2010,14(8):228-228
随着世界公司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真正适应、健全与发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现阶段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如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一次认缴,分期缴足”,其仍然为法定资本制度。这种出资方式没有给予债权人实质性的保障,没有给股东出资带来充分的便利,还使公司成为股东及股权关系复杂化的牺牲品。从总体上说”一次缴足,分期增资”的认缴方式更为稳妥。  相似文献   

14.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的影响。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的松动,为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便利。《方案》规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6,(6)
公司认缴制有着较多优势,可以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认缴制下也会存在许多隐患。它源于西方,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本文通过对公司认缴制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待认缴制在我国充分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国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6.
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17.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委托方拟将持有的CM公司40%的出资权益进行信托之经济行为中所涉及的CM公司40%出资权益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委托方进行出资权益信托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1)本案例中被评估公司为一契约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回收方式或收益分成比例)不是以投资比例确定的,而是以合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定的.被评估公司股东约定的分配比例,具有在不同期间分配比例不断变化的特点.对其股东出资权益的评估,有别于一般企业股东股权价值评估.  相似文献   

18.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投资权益出资。由于原《公司法》出资方式中未提及股权出资,因此,不少地方管理部门将股权出资视为雷区。  相似文献   

19.
股东出资制度是股东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以及相关程序等与股东出资相关规定的统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立完备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对股东出资制度做出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从公司的注册登记、改制重组,到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再到公司的结业清算,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离不开资产评估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诸多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董、监、高等各方权利和义务,这些修订带给资产评估师诸多启示。文章通过对新《公司法》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条款的梳理,分析实缴期限变化、非货币财产出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变化对评估业务及评估要素的影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业务以及如何理解并恰当估算公司回购股权“合理的价格”等几方面提出我们的思考、分析和建议,希望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公司法》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以期在服务于公司相关经济行为时能够提供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更加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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