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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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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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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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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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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与出资相关的案件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仍然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不法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企业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典型。本文将结合抽逃出资的表现探讨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对策,以希为规范审计程序,查出抽逃出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与出资相关的案件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仍然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不法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企业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典型。本文将结合抽逃出资的表现探讨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对策,以希为规范审计程序,查出抽逃出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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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本次修改主要是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年度检验制度变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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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公司资本弱化的趋势,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股东可自治协商确定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但若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本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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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公司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真正适应、健全与发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现阶段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如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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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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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杰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委托方拟将持有的CM公司40%的出资权益进行信托之经济行为中所涉及的CM公司40%出资权益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委托方进行出资权益信托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1)本案例中被评估公司为一契约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回收方式或收益分成比例)不是以投资比例确定的,而是以合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定的.被评估公司股东约定的分配比例,具有在不同期间分配比例不断变化的特点.对其股东出资权益的评估,有别于一般企业股东股权价值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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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注册登记、改制重组,到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再到公司的结业清算,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离不开资产评估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诸多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董、监、高等各方权利和义务,这些修订带给资产评估师诸多启示。文章通过对新《公司法》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条款的梳理,分析实缴期限变化、非货币财产出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变化对评估业务及评估要素的影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业务以及如何理解并恰当估算公司回购股权“合理的价格”等几方面提出我们的思考、分析和建议,希望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公司法》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以期在服务于公司相关经济行为时能够提供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更加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