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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被履行时,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是各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有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和中止履行这四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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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都规定了确定履行地点的条款,但两者存在着差别,本文进行了对比,并从立法原则和货物买卖性质上解释了它们的不同之处,进而指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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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的《合同法》在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都规定了确定履行地点的条款,但两者存在着差别,本文进行了对比,并从立法原则和货物买卖性质上解释了它们的不同之处,进而指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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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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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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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统一化进程的第二个里程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探讨(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有义务推广和应用该协会制定的《通则》。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通则》产生的历史背景,阐述了《通则》的重要意义,认为《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国际合同法统一化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第二部分阐述了《通则》的适用范围和三项基本原则,认为《通则》适用于货物买卖、知识产权转让、服务贸易等多种多样的国际商事合同,适用的空间异常广阔,推行《通则》必将有力地促进合同法统一化进程。第三部分探讨《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等规定,探讨应用《通则》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放在前述公约所没有的最新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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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二、买卖合同解除之含义1.《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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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或类似事项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往往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更加具体、成熟并具有可操作性。基于《公约》与《通则》“尽量维护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履行性”这一共同宗旨,可以运用《通则》的相关条文对《公约》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从而确保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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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协议,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它不仅是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还涉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法律,因此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慎重对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坚持书面形式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我国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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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为统一各国的买卖法,从事长期劳动的成果,对消除和减少法律问题上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必将产生日益重要的作用。该《公约》即将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对上述《公约》的批准书,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做好实施《公约》的准备工作,深入理解和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当前对外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试结合我国的进出口业务实践,探讨在实施联合国《公约》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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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各国的合同法和买卖法中,对于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即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铅责任原则,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直接关系到在具体事件中评判标准的实际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我国的法律准则。另外,我国已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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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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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两者在违约救济的类型上都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三种。但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在继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发展了罚金和违约金制度。综合两者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的规定更具体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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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称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79个缔约国批准参与了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我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中国当事人与其它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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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73-87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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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冲击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模式迥然不同。作为调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最具影响力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文中简称《公约》)势必受到电子商务方式的巨大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给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风险的转移等规定带来的新问题,并就可能的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