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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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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7月8日国家公安部公布了4起环境污染重大案件,其中包括株洲"5.6"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案。本案不仅涉及环境法问题,而且涉及刑法和行政法问题。不仅显现执法方面问题,更显现了更深层次的立法方面问题。这也是湖南省第一例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的案件,所以越加引人反思。文章从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危险废物管理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污染环境罪角度的审视方面审视该案背后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虽然进行了修改,但仍有许多已经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本文从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的转变,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的跟进,环境罪名的类化,危险犯的入刑,增设资格型,监督立法等几方面阐述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相并列,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而现行的刑法却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规定不明,导致了认定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难度较大,且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通过对故意说、过失说、复合罪过形式说这三个观点的介绍与评析,研究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4.
高福德  孙翔宇 《活力》2005,(5):62-62
我国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个条文14个罪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类犯罪和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环境受到污染,对他人的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破坏资源类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开采资源,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  相似文献   

5.
李元松  孟昭华 《活力》2010,(14):200-20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规定的一种新罪。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开始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人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6.
张城 《民营科技》2009,(11):63-63
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仅有民事手段和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理论与实务也日益重视刑法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在环境犯罪立法这个领域,我们所确立的制度并非十全十美,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必须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上有所突破,这必将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7.
刑法专门规定了妨害司法方面的犯罪,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几点不足:归位不科学,罪名体系不完备,有些罪的罪状表述不合理,刑罚设置粗糙.针对立法上的不足,这篇文章包括以下几点完善建议:重构体系,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诬告陷害罪置于妨害司法罪中,取消刑法第306条,增加新罪名,完善伪证罪的罪状,增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资格刑和减免近亲属犯本类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徐彦梅 《活力》2005,(10):110-110
罚金刑的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惩罚的强度,有关罚金的数额“1979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对其均未作规定,采取无限额罚金制。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中仍没有对数额作出规定,分则中对多数可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也未作规定,但是对有的犯罪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倍比罚金罪(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1997刑法”已作出上述一些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确定罚金的数额却“问题百出”。  相似文献   

9.
菅中战 《活力》2012,(21):62-63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第一次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增加“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从而改变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构造变化后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影响为基础,结合涉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理论与问题,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展开比较分析,重新梳理整理在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沿革,探讨了我国立法中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相似文献   

12.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类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正式法律化.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和认定等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3.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拓展到规划项目。  相似文献   

14.
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规定的适正性,维系中国腐败犯罪治理的成效,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在腐败犯罪被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惟加强与国际反腐机制的对话与沟通,中国的反腐败立法方能实现腐败犯罪治理成效的重大突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立法范本,以《公约》为视角,审视现行刑法关于贪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探寻其所客观存在的缺陷并加以重构,是中国惩治腐败犯罪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5.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罪名,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有必要对该罪进行较深入的的研究。文章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等三个方面,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出售与非法提供行为、情节严重、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是否存在预备、中止、未遂形态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有利于在刑法理论上准确理解该罪,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6.
徐曼 《价值工程》2011,30(9):179-180
罪数就是犯罪的个数。本来罪数是与犯罪现象相伴而生的,就是说有了犯罪即有了犯罪的个数问题。但是,罪数自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发展为一种理论形态,乃至在法律上得到反映,是与人类文明同步进行的,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从个别到一般、从朦胧到明确、从简单到系统的演变历程。本文通过叙述我国古代刑法制度关于罪数规定的演变进程,分析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罪数的特点。  相似文献   

17.
97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出,成立嫖宿幼女罪.但是这种修改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看,还是从其实践效果看,都存在较大问题,没有达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使其再次回归到强奸罪中,这也是人民的呼声,对于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各国刑法对累犯都有规定,而且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不例外.但是现行刑法对于累犯特别是特殊累犯的规定范围比较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本文对草案条文的规定加以分析,以期对草案条文内容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改革开放的1979年。这一年颁布的《刑法》,在第127条中,首次肯定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侵犯这种权利要负刑事责任。这可以说是第一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不过,在这里,商标权还仅仅是一种"依刑法产生的民事权利"。就是说,侵权人会受到刑事制裁,但被侵权人尚得不到民事赔偿。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1983年实施;1993年中国又修订了这部法,并于同年修订了该法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20.
胡国洪 《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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