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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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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公司资本真实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贯穿始终的法律理念。从注册资本的确定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每个环节无不要求当事人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虽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从未动摇。这一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制而改变,不因采取法定资本制或采取授权资本制而不同,也不因采取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有别。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定,但有当事人自定的资本  相似文献   

2.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六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写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第三部分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黄文  汤新祥 《企业经济》2007,(12):159-161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出资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诸如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形式单一,对出资资产缺乏应用的监控等。因此,本文拟从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出资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由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到出资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4.
曹晖 《会计之友》2008,(35):105-106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充实的前提条件,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充实行为,还表现为一整套有序相连的出资制度,包括出资形式、最低资本额、资本缴纳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新《公司法》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使实践中对出资形式的适格性判断变得尤为重要,其事关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更关系到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性问题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无疑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参与着最为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体现。随着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作为其中心内容的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革新,同时也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7.
<正> 成立公司时必须确定公司资本,这是各国公司法都明确的一项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规定资本额必须确定并记入公司章程,而且此项资本额应全部收足(这就是所谓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在我国(除合营企业适用其专项规定外)实行的是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一致的法定资本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对我国大陆《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分析其优劣,相互借鉴立法经验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对我国大陆《公司法》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邓嘉炜 《活力》2023,(6):131-134
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应有之义,其源于对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这些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经典原则,曾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安全、维持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正案将实缴资本制变为认缴资本制,引发了学界对公司资本三原则存在必要性的思考与争议。本文将通过对公司资本三原则传统功能和当代价值进行分析,立足公司自由理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时代平衡点,寻求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体系化更新,以使其在认缴资本制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0.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201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是动摇了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使公司资本处于不明确状态,给债权人利益带来巨大风险,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冲击。因此,需要通过强化公司股东之间出资的担保义务、强化公司年度报告真实性的民事责任、严格限制公司减资等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构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有效制度,以实现公司法立法的基本使命和立法目标,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快速、健康、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11.
为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于2005年10月再次修改了公司法,文中通过对新旧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对比研究,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而非折中资本制,分析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改进和不足之处,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2.
一、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发生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要求是800万元。(4)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下降到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出资。(5)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2013年12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投资者创立公司没有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废除了强制验资程序。与旧《公司法》相比,这次改革给予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充分的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14.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虽然是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债权人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僵尸”公司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刑事法律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没有配套的惩罚机制等问题都亟需完善.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徐藩 《科技与企业》2013,(7):266-267,269
在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公司资本制度也掀起了改革潮流,在全球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主要体现为:从法定资本向授权资本制转化、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从单程规制向通程规制转变。我国在世界变革潮流的影响下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应当一方面必须放松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规制;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司资本维持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健全和完善公司资本公开公示制度;在确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时,应当着重考虑资本的本质;在考虑出资形式时,应当明确一个原则--凡是可以评估作价、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及财产权都可用以出资。  相似文献   

18.
郭善玲  黄军 《企业经济》2012,(3):190-192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学者从法学角度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即法经济学角度,就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风险意识和公司有限责任等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一个全新阐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高人们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从而帮助设立一个适应时代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新型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要求及资本金的验证 资本金是指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相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公司资本的关键作用丧失,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上仍然是合理和必要的。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体现出《公司法》规则在寻求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法定责任,股东在履行该法定责任时不应当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已然丧失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时不应再对其追加未出资的利息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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