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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刘素华 《新智慧》2005,(4):54-55
一、现状 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2.
刘素华 《新智慧》2005,(10):54-55
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本文试图从我国《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入手,对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定和处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诉讼案件,首先,必须要认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其次,作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同时,在此基础上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计算证券投资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这将对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起到重大作用。结合《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管亚梅 《新智慧》2002,(3):18-19
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相似文献   

7.
彭桂霞 《新智慧》2004,(10B):75-76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法律环境尚不完善时发展起来的,直至现在,证券市场有关各方(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等)在登记结算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还缺乏清晰和权威的界定,《证券法》的有关章节也只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的原则性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需要对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当专业人员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专业人员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重要性、责任构成、因果关系、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问题,我国立法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谈我国审计诚信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其中,《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十九条(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公布,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已进入实施阶段,而明确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有利于更准确地理解这个司法解释。通过对虚假陈述制度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以说明该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及其局限性、过渡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1.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其代理的法律规制也必具特别之处。而我国《票据法》规定相对简单,这给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可以选择在突出票据代理特质的同时,更加注重传统民法理论的融入。这样对建立和谐的理论体系,形成票据代理运行的有机秩序都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制度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它们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国家法律规定了什么人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有何种权利和承担何种义务,何种知识产品能够成为权利客体而受到保护及权利的效力范围,制裁各种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并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种法律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3.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窝藏犯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是,要求特别窝藏犯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并不充分。补充责任不仅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为终局责任人,有利于保护特别窝藏犯的正当利益。因此,特别窝赃犯承担补充责任较妥当。  相似文献   

14.
刘春 《嘉兴学院学报》2005,17(2):122-124
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民法与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相互存在着矛盾,该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研究——兼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渊源于一般民事责任,但在保护客体和立法目的上有其独特性,区别并独立于的一般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二者的构成不同,功能各异,互为补充损害赔偿的灵活运用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核心,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  相似文献   

16.
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和各国立法入手,分析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原因,并在对各种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学说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认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票据法》第18条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作一分析对比,并通过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的讨论,尝试找出完善我国《票据法》第18条内容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规限、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法官援用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应区别对待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效适用,适当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明确法官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及增加"示明权"等,以解决现有的诉讼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不完备是法律与生俱来的局限性,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建设的不完备性主要表现在处罚力度不足、民事赔偿制度薄弱、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整、对内幕信息的规定不具体和法律性质不明确等多方面。需要通过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给监管机构来加强证券执法力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来缩小信息不对称状况,与此同时,还要设计制约机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从而达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试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视角对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讨论,得出其兼具损害赔偿和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的性质,并基于此结论,对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第32条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中设置的滞纳金加收率和滞纳金计算期间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其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皇权至上、重刑轻民和无讼息争。这种文化对现代法制有诸多影响:一方面,它弥补了法律调节的不足、节省诉讼资源、完善现代法制、促进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它腐蚀人们的权利观、制约现代法制进程、消解现代法制精神、阻碍现代法制平等观念的确立。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现代化,以促进现代法制建设,而这种现代化的条件正在于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性、本土性、可塑性。礼法结合、判例成文法化、消除等级观念等则是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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