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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大量的验资、审计业务,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但验资不实或验资虚假的情况确实存在,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受到惩罚。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6)56号文、法释(1997)10号文、法释(1998)13号文的形式予以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桐庐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利害关系人蒙受经济损失,不久前被法院终审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以来首例状告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它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敲了警钟。本文拟就虚假验资报告的成因、社会危害性、应负法律责任谈几点个人看法。一、造成虚假验资报告的主要原因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验资材料。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验证企业注册资金中,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程序和方法,仍不能揭露虚假情况,甚至有关部门、单位蓄意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造成企业注册资金验证不实。2.一些地方的行政干预突出。个别党政领导为了繁  相似文献   

3.
略论验资风险的成因与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从业范围的一项重要业务,可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愿意甚至拒绝接受验资业务。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虚假验资报告”法律纠纷的增多,会计师事务所视验资业务为如履薄冰。如何有效地计量、减少验资风险,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谈一点看法。 一、验资风险的成因 验资风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某一验资业务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注册会计师因为某一验资业务而承担行…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全国各地爆发出不少虚假或被法院及报告使用者认为是虚假的验资报告,导致不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被拉上法庭被告席,有些注册会计师被处以罚款甚至被吊销资格证书,一些事务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消。轰动会计师行业内外的深圳经济特区事务所、北京中诚事务所和海南新华事务所三大案件,皆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事务所被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被吊销。  相似文献   

5.
试论出资责任与验资责任○万县市万咨会计师事务所何泽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由此产生了验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承担出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承担验资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6.
秦彩丽 《西部财会》2005,(12):43-45
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以及对虚假验资报告的认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次序与诉讼时效等问题的不同认识,反映出法律界与会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准则及其在经济活动中所具有功能的认识仍有差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和财政部的有关规章,可以帮助法律界与会计界消除对这些问题认识的差异。[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去年4月以会协[2002]92号通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就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虚假验资法律责任的争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 1998年 3月 19日专门召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与会人员对虚假验资法律责任特别民事赔偿责任,众说纷纷,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利害人是指与使用注册会计师报告有关者。有些学者认为:起草《注册会计师法》时根据立法原意,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工商行政部门…  相似文献   

9.
这是一件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虚假出资和过错责任案件。案件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被告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追加注册资本的验资业务过程中未发现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而出具了验资报告,因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对除应补足出资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则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这是一件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虚假出资和过错责任案件。案件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被告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追加注册资本的验资业务过程中未发现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而出具了验资报告,因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对除应补足出资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则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关于社会审计法律责任的思考□胡志勇继1992年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为公开上市的深圳原野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法律制裁后,针对会计(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社会审计所承担的...  相似文献   

12.
验资报告是否虚假的判断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前提,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一、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验资报告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包括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即为虚假,其强调的是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关心验资部门的工作过程。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确定验资报告是否虚假,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务院授权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验资程序加以衡量。笔者认为,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是否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假或疏于查实验资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若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是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之一,按照上述规定,对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进行剖析,不难发现在如下情况中,此业务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虚假验资是验资单位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在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涉及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研究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对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减少注册会计师涉及诉案件的发生都大有裨益。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拟成立的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进行审验。验资报告表明:甲公司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验资截止日,甲公司已到资本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00万元,实物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金到位…  相似文献   

15.
从大多数已判决或正在处理的验资纠纷案来看,其诉讼的最初目的,并不是虚假验资证明本身,而往往是由一些其他的经济纠纷引起的。如委托人与其他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购销合同纠纷,担保、保证纠纷等,只是在有些利害关系人发现委托人并无偿债能力时,再来追究其注册会计师当时的验资责任。造成委托人无偿债能力的过程很复杂,牵涉到的当事人也很多,因此,如果在这些法律纠纷中,仅仅只将注册会计师追加为唯一的共同被告,要其承担委托人以外的所有赔偿责任,也是有失公平的。除了事务所外,验资诉讼案中往往还要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如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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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在2019年修订并颁布实施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逐渐成为抑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此次研究从财务报告目标与审计目标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合同关系、审计报告的合理保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等相关方面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责任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辨析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之后,进一步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过责情形,并分析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地方     
河北5月起审计报告须贴新版防伪标识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2007年开始实行了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及其他审计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制度,在打击和预防社会不法机构和人员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工商年检及其他审计报告的监管、规范审计收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在2019年新修订《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承担审计侵权责任的风险陡然上升,其责任认定机制急需明确。本文基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信息披露辅助人,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然后在采用“二分法”厘清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行为标准的基础上对其过错类型进行区分,并强调在界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形态时慎用连带责任,做到过责相当。同时,应认识到巨额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唯一激励机制,应注重做好行业风险防范、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优化声誉机制,以有效激励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履职。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根据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而专家职业义务应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标准。因此,明确专家职业义务的定义以及认定在虚假验资诉讼中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因为它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了验资意见,而出具的验资报告。该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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