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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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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玉华 《新智慧》2006,(12):54-55
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柳世平  赵建国 《新智慧》2000,(10):23-24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常常由于交换双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一方要以货币性资产给予另一方以补偿,即支付补价。补价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没有重要影响,但可能会改变交易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当交付韵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相似文献   

3.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4.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5.
尹芳 《新智慧》2008,(8):17
一、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1.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所得税问题。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进行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对于转让给被合并方控股股东的非现金资产,会计上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处理。因此,该交易形成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合并当期的所得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相似文献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间存量资产结构调整、生产资料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为了达成交易,需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以此为前提,本文探讨了补价的确定机理、实务中易出现混乱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补价的计算及尚须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蒋季奎 《新智慧》2008,(11):75-7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而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应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7,(1):12-13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於流芳 《新智慧》2008,(10):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10.
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会计处理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交易性质分类、计量方法及补价确认等方面对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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