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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建构于1962年颁布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原先属于农户私有的宅基地宣布为集体所有,由集体按照农户生活的需要进行福利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农民个人。随后颁布的各项法规都是在其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整,特别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能(转让权)进行了限制:如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10月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上述法规严格规定了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能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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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购买房屋、购买宅基地的激烈争论。其中,2005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刊发的《农民物权不应歧视》一,甚至将《物权法(草案)》的该项规定上升为“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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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因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故涌起一阵城镇居民在农村的购房购地热。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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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益物权形式,计划经济的时代结束以来,它愈发显示出与市场经济的格格不入。《物权法》六次草案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七次修改草案似乎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审批提供了可能性,不少媒体将此举解读为“广东宅基地拟上市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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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中村" 改造进程中的制度反思
(一) 宅基地不可流转与农民利益相悖
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4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 宅基地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种本身应该纳入其中, 但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性, 使得宅基地无法流转, 这与农民利益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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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集体土地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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