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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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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宣传力度。要动员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主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他们应享受的权利。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两个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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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位逃保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逃避缴纳保险费用。本文仅就一些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为其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后果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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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谁负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谁负担,如何追缴?第一种观点认为,缴费单位违反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在先,且没有缴费个人拒绝缴纳的证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含本金及利息)由单位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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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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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存在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却由劳动者承担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缴费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