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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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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书推介     
《WTO经济导刊》2006,(11):74-75
《WTO司法哲学的能动主义之维》程红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对WTO协定的解释权仅限于澄清其中的模糊之处,而对于WTO协定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空缺、因为它们并没有被授权进行填补和完善,不能越权进行解释。但是最近WTO上诉机构的一些裁决引发了  相似文献   

2.
[译者前言]2005年12月6日,WTO各成员一致通过了修改WTO《TRIPS协定》有关公共健康条款的决议,这是多哈发展议程启动以来到目前为止唯一经部长级会议确认的重要成果.修改后的《TRIPS协定》允许不享有专利权但已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家以较低廉的价格把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出口到没有或缺乏生产能力的贫穷国家.此项修改决定是《TRIPS协定》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灵活性,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该决定和TRIPS理事会主席所作的《主席声明》翻译如下,供国内有关机构研究时参考.……  相似文献   

3.
"TRIPS-递增"协定的发展是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此类协定与WIPO体制和WTO体制的复杂关联是支配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的决定性因素。将"TRIPS-递增"协定予以类型化分析并研究其共有的制度特征,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调整其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4.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屡屡遭到来自其他WTO成员的质疑,美国已于2007年4月10日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DS362)。希望本文能使读者了解专家组对TRIPS协定的相关条文是如何进行解释的,也使我们能够准确评估、比较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与WTOTRIPS协定之间的异同,从而提升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  相似文献   

5.
《TRIPS协定》以WTO一揽子协议为依托,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案作为第一起直接以违反《TRIPS协定》执法条款为诉由并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结的案件,引发了国  相似文献   

6.
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下的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GATT/WTO所规定的非违法之诉是其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一种特色,对其存在和作用历来为学界所争议,随着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定纳入到WTO体制之中,关于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一度成为争议焦点,TRIPS协定也因此给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规定了一个冷冻期,如今冷冻期已经届满,围绕着此问题再次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笔者在通过对非违法之诉正反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这一本身含混模糊的制度仍然无法克服其固有缺陷,同时在结合TRIPS协定和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以及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指出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下适用并不可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在TRIPS协定下的适用应进行坚决抵制。  相似文献   

7.
贺小勇 《国际贸易》2012,(11):53-57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处理贸易争端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难题是对WTO涵盖协定的解释问题。在涉及中国争端中,法律解释问题尤为重要。例如,在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中有关关税与国内税的解释,在“出版物案”(DS363)中涉及TRIPS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的解释,在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DS379)中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中反补贴税应以“适当数额征收”的解释,均由法律解释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相似文献   

8.
GATT/WTO所规定的非违反之诉是其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存在历来受到学界的争议.在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纳入WTO体制后,TRIPS协定给非违反之诉规定了一个中止适用期.TRIPS协定是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协议,没有关税减让的概念,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不具有正当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适用应采取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9.
试析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及其重大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前夕通过的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不仅终于实现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提出对TRIPS协定第31条的修改,而且是WTO“一揽子协定”生效十一年以来,该组织全体成员方第一次行使《建立WTO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修正该协定或附件一(统称为“核心协定”)的权力。这对于推进多哈发展回合的完成,乃至整个WTO体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显著性"要求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但TRIPS协定只是在形式方面为WTO成员设置了认可显著性商标符合注册条件的义务。成员有权自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应遵守一定的纪律约束。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对于后者WTO成员可以自行认定。中国商标法中的显著性要求符合TRIPS协定最低义务标准,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应突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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