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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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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08—2012年期间148份上海专利质押合同登记信息,利用对数线性模型对企业注册资本、成立年限与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数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年限短、注册资本少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数存在显著的负效应,政府应适当调整目前政策以提升它们获得贷款的数量和比例。  相似文献   

2.
本文利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截至2015年7月在全国各省市的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数量数据,简要分析了该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区域差异,同时结合该行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数排名前三的天津、上海和浙江省的相关激励政策,实证分析了政府激励对银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促进银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3.
专利质押贷款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在政府的积极参与和相关政策的激励下,上海市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多年来保持持续和快速发展。本文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08—2012年专利质押合同登记信息,从专利、出质人和质权人等角度对上海市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了上海市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的发展特征和经验启示。  相似文献   

4.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暗藏风险基础合同效力风险。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应收账款虚假风险。一是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来确实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贷款企业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做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相似文献   

5.
银企动产质押贷款中介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筠翊 《上海金融》2001,(11):53-55
银企动产质押中介,即在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原料、日用商品等动产,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公司的服务,向银行提供动产质押以获得银行贷款,并由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定相关的协议。在银企动产质押中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企业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仓储服务,企业在保持与银行、中介公司约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质押的动产进行使用和处分,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这种贷款模式既盘活了银行与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又能够降低银行的风险,同时也催生了从事该项业务的中介公司,但是随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仓储合同等法律关系中遇到了现实的法律问题,例如质物是否要向银行转移占有、“不移库质押”是否构成质押、中介公司因仓储保管费用行使留置权与银行的质权孰为优先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制订中的物权法立法动向为基础,对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康比特作为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瓶颈。2007年,康比特公司与交通银行三元支行合作,通过商标和专利质押取得贷款10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有一些感受。  相似文献   

7.
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质押贷款是新型权利质押贷款的主要方式,但实践中尚存在法律风险,专利预期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保证难以落实的风险等.需要通过质押专利细分化,加强专利评估和合规管理等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8.
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主要以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居民定期储蓄存单四种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担保贷款。其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涉及法律问题最多。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视角考察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程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实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发放数额问题、质押合同是否是一种要式合同、已提供质押的同时还能否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能否以“共管账户”中的存款设定质押等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9.
1、完善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外汇管理政策。一是根据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监管的实际需要,修订《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行质押或担保履约时外旺资金直接结汇的规定,防止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政策缺陷故意结汇的行为。二是对违反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使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监管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0.
刘春蕊  田轩 《会计研究》2024,(2):99-112
我国专利质押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这为研究专利的可质押性对创新的影响创造了条件。本文用我国的专利质押数据研究发现,专利的可质押性正向影响公司创新,而且对融资约束弱的公司影响更大。专利的可质押性通过提高创新的预期收益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意愿,同时,通过释放信号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吸引了人力资本,并降低了融资成本,从而将创新意愿转化为创新行动,提升了创新产出。用多种方法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后结果依然稳健。本文丰富了文献中专利质押影响创新的渠道,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专利质押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抵押、质押贷款是金融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企业审计的重要内容。要实现金融审计目标,就必须对抵押、质押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评价。现结合单县农村信用社审计的实践,对抵押、质押贷款审计的方法和应关注的问题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2.
贷款合同和质押、抵押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商业银行的权利能否实现,同样依赖作为义务人的贷款人也即质押人或抵押人的义务的积极履行。现代商业银行最通常的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虽然现代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需求急剧上升,但资产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其中以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最为重要。而作为贷款业务主要的抵质押贷款,当质押权利或抵押物出现瑕疵时,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管理并实现其权利,本文将在这里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专利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创新。由于高风险和高成本,专利质押融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基于贵州省和福建省的案例分析,探讨了政府在企业专利质押融资中的定位和作用。最后,提出了一些促进专利质押融资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系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向企业发放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贷款。源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某些经办行对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存在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15.
方丽 《现代金融》2013,(11):46-47
近些年,各家银行纷纷加强对中小企业、新兴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投入,农行江苏分行也不例外,依托大力发展科技银行的契机,给予科技企业及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本文即对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研究,从业务现状分析其法律依据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着重从质押登记环节、合同文本及制度完善角度来提出实务操作上的法律指导,为经营行办理此类业务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张晓玫  钟祯 《投资研究》2012,(12):71-86
我们以上市中小企业2008年银行贷款数据为基础,实证研究企业信息特征、银企关系对企业贷款担保决策的影响。实证表明:当中小企业能够提供易获取、易量化、易验证的硬信息时,倾向于申请抵押、质押担保贷款;反之倾向于申请保证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在金融危机下,高质量的上市中小企业多通过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物来传递企业信用信息避免逆向选择问题;低质量的上市中小企业多通过提供保证担保以降低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获得贷款。  相似文献   

17.
单惟婷 《浙江金融》2003,(10):38-39,45
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银行(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例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由于扩大经营规模急需向银行申请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但是该公司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属中小企业范畴。银行从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同意发放动产质押贷款。该公司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以其库存存货(建筑装潢材料)作为质押物资,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银行委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旎质押资产管理。首先,由银行(质权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质人)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三方共同签订动产质押托管合同。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质押资产展开市场调查、分析,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质押资产价格评估,代办公证和保险,并要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质押资产转移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仓库,实施移库占有,协助银行占有质物,对质押资产进行专业、跟踪管理。银行根据质押资产价格评估报告,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背景下,有效违约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常用的战略行为之一,也成为专利质押融资系统面临的新型且影响重大的信用风险。在解析大数据背景下有效违约风险的产生及其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用风险演化博弈模型,探讨针对性的贷后风险演化过程,并分析均衡点的稳定性,进而研究系统信用激励策略。结果表明,金融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专利的价值和贷款本息设置合理的信用激励机制,可有效降低大数据背景下有效违约信用风险的发生,实现长期稳定合作状态;同时,对守信企业适当让渡利益,对违约企业适当提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规制专利质押融资生态系统有效违约行为。  相似文献   

19.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福录 《新金融》2007,(7):60-63
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本文在界定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20.
近来,各种以财产抵押、质押为担保形式的贷款因其安全、便捷得到了广大用款人和各金融机构的认同,在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中小额贷款中占据者相当大的比重。但银行在进行抵押、质押合同审查时,往往忽视了对借款人欠税情况的调查,致使取得的抵押权、质权有时不能到得充分的保证,增大了贷款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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