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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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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2.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S):34-3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的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明确地阐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讨论"业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都针对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物业管理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共有物业管理".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应该属于家政服务或者"管家服务"之类的性质,与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行业应分属不同的领域.  相似文献   

4.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相似文献   

6.
丁静 《现代经济》2005,(12):30-31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物权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时至今日,共有部分权利归属问题仍然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此进行了专章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接上期)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  相似文献   

8.
陈建谋  陈俐茹 《现代经济》2007,22(11):68-70
(接上期)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升降机以及建筑物公共安全也是属于"营建署"主管;但是在消防设备方面来说,依据台湾地区"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设备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消防署";而保全系统主管机关依据"保全业法"第2条规定,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最后,在污废水排放检测申报与放许可证申请之主管机关则是台湾地区"环保署",故管理模式呈现四轨管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内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全国各地日益普及,而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尤其是有关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从物权法理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1,即是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一幢建筑物,由专有和共有两部分组成,每一区分所有人对该幢建筑物既拥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拥有共有部分2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10.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幢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建筑就是区分所有建筑,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相似文献   

11.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刘守熙 《现代经济》2005,(10):10-11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我国高层、多层居住物业产权现状出发,以城镇商品住宅的专有、共有部分产权归属和权能行使为探究主线,阐述、界定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业主专有和共有所有权,提出健全房地产法规、完善登记制度、规范开发商行为,发挥业主委员会纽带作用,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相似文献   

14.
乔新生 《现代经济》2007,(11):23-25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公示我国《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关于建(构)筑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取消现有房产证上记载公摊面积的做法.广州市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  相似文献   

16.
我国住宅区因共有部分权属模糊、开发商任意分割销售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istinguishable ownership of building)、住宅区等概念的分析,得出住宅区区分所有权(distin-guishable ownership of residential district)的基本定义,从而对住宅区法定共有部分、住宅区专有部分的特征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之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民法通则也未作规定 ,为解决和避免日渐增多的建筑物使用的纠纷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加以规制实属必要。文章着重探讨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界定及性质 ;区分所有者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及限制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费用。以期引起立法的重视  相似文献   

18.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不同于独有,因区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仅能及于其所分有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区分所有也不同于共有。在共有中,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均享有权利。而区分所有人只能对于其所有部分行使权利。例如数人对于一建筑物分间、分层所有,各人仅能对于自己所有的特定的一间或数间,一层或一套房间行使权利,不能及于全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独特之处在于除了专有部分以外,也有一部分为共有部分,如墙壁、楼梯、走廊、大门等。在我国,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地…  相似文献   

19.
住宅区不动产是由区域内数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基地构成的。一幢多层高层建筑物不同于传统的永恒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所有权,表现为区分所有权形态,即多个业主拥有一幢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专  相似文献   

20.
住宅区和多层建筑物之所以必须划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这是由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住宅共有部分的确定,取决于两项条件的成就。其一,由规划设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为使住宅区具有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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