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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有关 格式条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弱者──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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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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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程可分为协商订立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阶段。将合同法律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旨在维护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本文通过对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研究,明确其与各合同义务在产生时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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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行合约,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中国法下是有效的.在英国法下.合同义务人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表示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得以对无法履行合约的行为免责,就必须将这一条款明确地写入合同之中,方为有效。另一方面,正因为英国法中没有不可抗力免责这一法律原则,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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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重要和特别的财富形式。股权转让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决定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履行了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认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应区别看待,未出资与不完全出资应区别看待,出让人是否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应当区别看待,还应坚持转让有利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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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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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本身无可非议,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才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元凶,因此,必须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逐步减少直至最后消除电子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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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购物方式。大部分网络商家在合同中制定了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纠纷等作用,但很多商家也利用格式条款的一些特质,来达到逃避应尽的义务及削弱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就关于网购合同中的条款格式运用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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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经济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合同,其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常常会导致不公平后果,本文针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免责条款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现状,并提出了各种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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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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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25)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合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法,目的是克服使用格式条款带来的弊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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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7,(6)
由于格式条款一般由经营者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很难做到仔细阅读全部格式条款、经济实力和信息的不对等以及部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中自己的权益方面了解不多等原因,经常有不公平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消费者也应更好的了解自己在格式条款方面的权利: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权益的保护;关于退货、更换、修理方面的权利;格式条款中显著方式提示的应用以及格式条款理解方面的应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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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宣布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一经宣布无效,视其法律效力自始便未发生。 按照技术合同违法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无效技术合同分为全部无效技术合同和部分无效技术合同。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全部无效技术合同;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部分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为部分无效技术合同。部分无效技术合同在宣布部分条款无效以后,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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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合同一旦签订、备案、履行,必将产生不可调整的纳税义务,合同是直接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税负就必须重视合同管理。但是,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相关部门往往很少关注对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是一句废话,源于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相关部门对税法并不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