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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在伊春市乌马河林业局乌马河经营所开始启动,意味着拉开了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尽管林权改革并非新生事物,特别是南方集体林区的林权改革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历史,但因涉及的改革对象和影响因素的特殊性,国有林区林权改革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森林资源占全国的42.34%。因此,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成败,对我国林业发展及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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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北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伊春翠峦林业局探索了三种承包经营、新三林管护、"三期"经营项目及"三大服务体系"等改革创新模式,使其改革成效呈现"三增"、"三活"、"三变",林业焕发了活力。提出突出森林的重点战略地位、强化政策支持与服务、加快国有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制建设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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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存在法律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管理措施滞后、有偿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林权纠纷、流转制度缺失、流转全过程不规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不合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有偿使用制度的范围、主客体和流转方式。通过分析发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及其产品的使用权、景观使用权和林业碳汇权,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的森林景观使用权;木质林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有偿使用范围包括林副产品采集权、林下经济种养殖权、林业碳汇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主体包括国有林区(场)、内部职工、企业及银行等主体,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划转、授权经营、出资入股、转让、承包等方式。基于此,提出着力解决林权纠纷,保障国有林区(场)正常经营生产;多种方式解决国有资源资产流失问题;强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支撑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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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权利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是一项新型的他物权。林权以所有权为核心,并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支配、处分、收益权利。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实践推动了民事理论的发展,提出林权制度改革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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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也是林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伊春林区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桃山、乌马河等林业局进行试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对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分析其取得的成果,并针对其改革的不足,提出建立森林保险保障体系,实施政府对林地产品的规划,并建立健全与林权改革相配套的中介组织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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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分析现阶段伊春国有林区林权试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经营者资本短缺;相关林业政策限制了经营者的经营权;林权证的效力问题;试点内容的充实;体制性矛盾的存在;林权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有效林地流转和林价体系的形成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提出通过建立服务型林区政府,解决林权改革资金短缺问题,建立和完善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适当调整采伐限额制度,着力提升林权证的作用,加大林权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大承包经营的范围,建设新的经营模式,尽快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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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快提高我省森林质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必须立足于加快植树造林步伐,增强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相似文献